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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建议

时间:2014-02-08 23:02:12

【摘要】 摘 要: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严重的阻碍了女性的身心健康。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以暴制暴。法官对于以

 

   摘 要: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严重的阻碍了女性的身心健康。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以暴制暴”。法官对于“以暴制暴”的女性采取不同的量刑标准,损害了她们的正当权益。本文将通过分析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特点,以量刑的理论为基础,对于女性“以暴制暴”的犯罪给予量刑建议。

     关键词:以暴制暴 犯罪 量刑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女性生活在充斥暴力的家庭里,身为弱势群体的她们在忍无可忍时,积压已久的屈辱与愤怒一旦爆发,很容易演化为犯罪———以暴制暴。

    一、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特点女性“以暴制暴”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用一种暴力行为来抵制另一种暴力行为,其与其他犯罪行为相比,表现为以下的特点。

    ( 一 ) 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此类犯罪的女性往往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 思想观念陈旧 , 深受“嫁鸡随鸡”、“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束缚 , 对长期遭受的家庭暴力一直在默默忍受 , 身体和心理受到严重摧残 , 精神频临崩溃。当再次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严重伤害时情绪突发,在高度刺激下产生严重危机感后实施了“以暴制暴”的行为。

    (二)女性的“以暴制暴”带有防卫性质。长期以来,她们面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逆来顺受,极度恐惧。当家庭暴力严重到超过她们忍耐限度时,她们才被迫反抗。她们的反抗是在自救,具有自我防卫的性质,但由于她们选择的方式触犯了刑法,往往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这些女性的犯罪,虽然后果很严重,但并没有民愤,社会危害性小。周围的群众,甚至是受害人亲属,会替她们求情,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四)“以暴制暴”的女性人身危险性小。这些女性的人身危险性小,也就是她们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极小。据有关研究表明,由长期的严重家庭暴力引发的伤害或杀人犯罪,其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其犯罪的指向是唯一的。

    “以暴制暴”女性的人身危险性只针对原施暴人,并且犯罪后多数会去自首。

    二、量刑的基本理论

    对女性“以暴制暴”犯罪量刑时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同时 2010 年 10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用于指导人民法院对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

    (一)对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二)对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对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对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三、对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建议遭受家暴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引发的杀人案、伤害案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一定比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案件情节很相似,但因承办案件的法官对家庭暴力行为认识不同,定罪量刑各异:从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不等的有期徒刑,量刑幅度相当大。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的特殊性,需要我们形成统一公正的量刑标准 , 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 一 ) 对“以暴制暴”的女性要从宽处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忍无可忍的情形下为了自保或保护子女而实施犯罪,她的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害人的刺激或引诱造成的,犯罪后多数会去自首。此类案件一方面犯罪人主观恶性小,并且产生的后果对社会的危害性也不大,因此对于犯罪人从轻、减轻处罚,使这些长期受暴的女性得到公正的审判。

    ( 二 ) 对“以暴制暴”的女性尽量适用缓刑。如果对“以暴制暴”的女性最终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符合了《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对象条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尽量适用缓刑。一方面,“以暴制暴”的女性人身危险性比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适用缓刑足以实现刑罚的目的。

    另一方面,“以暴制暴”的女性绝大部分都有孩子,在照顾孩子方面母亲的作用是别人无法替代的。

    ( 三 ) 对“以暴制暴”的女性尽量适用减刑、假释。“以暴制暴”的女性人身危险性很小,对她们监禁改造不但浪费监狱的资源,而且还容易形成监禁人格。因此,对于符合减刑、假释形式条件的服刑女性,应该尽量适用减刑、假释,争取让她们早日回到孩子的身边。

    参考文献:

    [1]张娜.家庭暴力下受暴女性犯罪量刑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11)[2]王雪萍.妇女以暴制暴犯罪问题探究[J].求索,2004(12)[3]陈敏. 呐喊:中国女性反家庭暴力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5)[4]张亚军,胡利敏.家庭暴力下受暴女性犯罪的量刑与执行途径[J].河北学刊,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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