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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制止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对策

时间:2014-02-08 23:01:49

【摘要】 摘要:从教师体罚学生的概念、性质及现状入手,分析体罚行为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及危害,进而解析我国对教师体罚学生采取的事前、事后法律

 

   摘要:从教师体罚学生的概念、性质及现状入手,分析体罚行为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及危害,进而解析我国对教师体罚学生采取的事前、事后法律对策。

     关键词:教师体罚学生 危害性 法律对策

    近年来,频频曝光于媒体的教师体罚学生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虽然,自上个世纪50年代起,我国教育部就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是,实践教育中体罚事件仍屡禁不止。在当今追求法治的社会环境里,法律对策如何制止教师体罚学生对于教与学活动具有重大意义。

    一、教师体罚学生的性质及现状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

    教师体罚学生是指教师通过惩戒措施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以促使其改正行为。

    当前,世界各国法律大都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将体罚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即便部分国家允许体罚如美国,也都明确地限定了体罚的程度。我国法律绝对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从 1952 年教育部发布的指示,到 1986 年《义务教育法》,再到 90 年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教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均有明文禁止规定。

    二、教师体罚学生的危害性

    (一)严重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即便是较轻的体罚方式如罚跪、打嘴巴、捏耳朵等也会直接伤害到学生的身体,不同程度地影响其身体健康,重者可能致残,如教师因学生未完成作业打嘴巴致使学生耳膜穿孔,就更不用说较重的体罚方式了。无论体罚是轻还是重,都会在学生心理留下创伤。安全感、被尊重的尊严是每个人最基本的心理需求,而体罚会挫伤学生的自尊心、剥离学生的安全感,使学生产生逆反、恐惧的心理,进而导致精神上的焦虑与不安,甚至会使学生产生病态扭曲的心理,将怨恨转为恶劣行为。

    (二)影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与发展体罚是“师道尊严”的产物,自始就带有不平等色彩,它使得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绝对管理者与无条件服从者的关系,压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与活力,扼杀了学生的独创精神与个性发挥,造成学生不同程度的逆反自卑感,严重阻碍他们学习、沟通、社会交往、尊师等方面的发展,有悖于素质教育的初衷。

    (三)破坏家庭幸福,带来潜在的社会隐患现在社会很多家庭的子女都是独生子女,他们身上倾注了父母全部的心血和爱,而体罚轻者会使学生致伤致残、重者使学生轻生,这对盼子成龙的父母来说,是一种伤害是一种致命的打击。被体罚的学生也因为成长过程中心理受过伤害,步入社会后很可能变得冷漠残忍,更倾向于以暴力解决问题,最终影响社会的安宁。

    三、制止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对策(一)事前对策——构建和谐的师生法律关系1.《宪法》精神指引下的民主、平等的师生法律关系教师处于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枢纽位置,因而构建和谐师生法律关系的关键在于教师。在法治的大背景下,要增强教师依法治教的法律意识。民主是宪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指引着学校构建民主的教学制度、民主的师生关系,它要求教师要有以学生为中心的民主教育思想、充分尊重学生的民主教学观念以及善于倾听学生意见的民主工作作风;平等是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师生关系也是平等的,表现为同等公民、心理认知与评价、相互行为态度上的平等。这样,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个性,达到因材施教的目的。

    2.《教育法》规定下的师生互尊互爱的法律关系《教育法》规定了师生互尊互爱的法律关系,学生有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教师有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虽然,教师与学生在地位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人格、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级别等级之分。互尊互爱是双向行为,是教与学的良性互动,在这样的氛围下,教师与学生的情感关系愈加紧密,学生才会亲师信道,教师也会教学相长。

    (二)事后对策——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1.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只要实施体罚就要承担程度不同的行政责任,造成学生损害后果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学校或行政机关视情节对教师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严重者可处以降级、撤职和开除的行政处分。

    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追究具体分为四种情形:一是,直接实施体罚侵权行为的教师为被告;二是,教师职务体罚行为,所在学校为被告;三是学校未尽责任的,与教师为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学校为被告,体罚教师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 承担刑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后果严重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刑罚只针对犯罪者本人,即谁犯罪谁就承担刑事责任。体罚的行为主体是教师,因而,构成过失或故意伤害罪的都要教师来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可能存在放任态度的学校而言,其可能会放任体罚但不会放任犯罪,因而,学校承担替代性民事责任即可。 参考文献:[1] 张楠 . 构建新型师生关系的法律思考 [J]. 新西部, 2013,(11).

    [2] 朱凡琪 . 我国中小学教师体罚学生现状分析及对策 [D]. 华中师范大学 ,2012.

    [3] 刘辉 . 我国中小学教师体罚及其法律责任研究 [D]. 北京师范大学 ,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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